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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市鑫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5  

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辽(2024)辽0604执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依据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辽(2024)辽0604执141号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振安区东平大街33号1单元403室登记至李春名下,丹东市鑫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证号:辽 (2023)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34540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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