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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2  

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辽06执恢11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辽06执恢1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P区A座421室等22户房屋登记至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的规定。结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判决结果,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丹东国用(2016)第064128004)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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