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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抵押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7  
  

作废公告

 

 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执5360号执行裁定书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执53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国瑞路34-1-1号的房屋登记至商振名下,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述房屋《房屋抵押登记证明》(证号: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证明字第001645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抵押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8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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