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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20】年第049号
发布时间:2020-03-31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3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丹东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392号楼202室,建筑面积112.93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郑霞,因丹东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42326111号)无法收回,丹东市亚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上述《房屋他项权证》(证号:201602010133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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