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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4-23  

关于退还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我中心对往年小微企业办理业务缴纳的不动产登记费全额退还企业。

退款办理事项如下:

1、 退款对象:2017630日以前在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

2、 退款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3、 退款票据时间为20161215日至2017630日。

4、 退款企业请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第四联,提交我中心进行统计清算。

5、 退款票据核算金额确认后,请退款企业开具资金往来收据。单位名称:丹东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6、 退款企业请提供单位全称、收款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名称,以便于我中心资金转帐。

7、 退款时间截止日期:20201230日。逾期未退还款项,我中心将全额返还财政国库,对尚未核算票据不再退款。

   退款名单详见附件   退款名单附件

特此通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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