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网上公告 > 通告公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2-17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612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丹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孤山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其他各类登记。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时限
不动产统一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说明
(一)自20161215日起,不动产原登记机构停止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仍按原工作程序颁发权利证书。
(二)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申请办理登记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册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原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1215日后继续按规定程序申领不动产权证。
(三)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五、房屋交易事宜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抵押合同备案、房屋面积确认,仍由原登记部门负责。
六、登记档案复制及权利状况查询
因登记档案尚未移交,办理房屋、林地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和换发、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权利人、司法部门应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复制登记档案(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档案、抵押预告登记档案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买卖合同原件)。原登记部门应为权利人、司法部门复制登记档案,提供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并出具权利状况查询结果证明,便于权利人、司法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办公及联系方式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新城区体育馆西南侧不动产登记中心大楼
咨询电话:0415-2316501 
公交路线:乘坐在站前始发的888路沿江线路公交车、在人民桥站始发的221路公交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站下车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孤山分中心
办公地址:孤山镇孤山大街42
咨询电话:0415-7514337
申请书下载、申请材料查询网址:http://www.ddgt.gov.cn/
特此通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6
1214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