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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7】年第002号
发布时间:2017-01-18  

 公     告

2017】年第002号

20161215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时,不再在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注记抵押权设定情况,是否设定抵押权登记,均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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