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7】年第002号
自2016年12月15日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时,不再在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注记抵押权设定情况,是否设定抵押权登记,均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1月18日
公 告
【2017】年第002号
自2016年12月15日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时,不再在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注记抵押权设定情况,是否设定抵押权登记,均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