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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  
4.注销登记
4.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地役权期限届满的;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4.2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 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 地役权发生灭失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4.3办理路径:
窗口办: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4.4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4.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0415-231650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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