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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  
1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16.1申请条件: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况,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16.2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 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①买卖、互换、赠与合同;②继承材料;③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④因法人、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 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完税结果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6.3办理路径:
窗口办: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16.4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16.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0415-231650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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