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转让、互换或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的;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2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 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材料,包括:①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协议;②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③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④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批准文件;⑤增加或者减少共有人、共有份额变化的协议;⑥因法人、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 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完税结果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5.3办理路径
窗口办: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5.4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5.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0415-2316501咨询。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