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1  
 2.变更登记
2.1申请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①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②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2.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大厅 /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4)农民集体名称变化、土地坐落、界址、面积变化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3办理路径:
    窗口办: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2.4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2.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0415-2316501咨询。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